在国内推广销售虚拟信用卡(VCC),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随着数字支付的迅速发展,虚拟信用卡成为了在线购物、服务订阅等跨境支付场景下不可忽视的重要工具。

提供这类服务的虚拟信用卡平台一般都注册在境外,且取得相关资质(如MSB牌照、电子货币许可证、加密货币相关许可证等),但平台的技术团队、运营推广、客服人员等会放在中国大陆地区

虽然目前已经存在一些虚拟信用卡平台被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但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此类商业行为能否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需要结合平台具体的业务场景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01虚拟信用卡的前世今生

“前世”

在我国,虚拟信用卡(VCC,全称Virtual Credit Card)并不是最近两年才有的新生事物,早在2013年左右,以信任宝为代表的先行者就开始尝试,但由于国内政策的限制,很快受阻。此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等也开始进行不断的探索,推出相关的虚拟信用卡等产品。

“今生”

近年来,在区块链技术、跨境电商、人工智能等的蓬勃发展下,虚拟信用卡进入了快速增长期,成为了越来越多用户群体的新的支付工具。本文所讨论的虚拟信用卡就是指这类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在线支付和购物,支持与MasterCard或VISA等主流支付网络兼容,能在全球大多数商户和电商平台上使用的支付工具。

02虚拟信用卡的使用场景有哪些?

VCC虽然称作“信用卡”,但它并不能透支,用户需要预充值才能使用,其主要使用场景如:

  • 跨境购物,虚拟信用卡适用于国际电商平台(如亚马逊、eBay等),尤其是当用户需要规避汇率波动、外汇管制或希望不公开真实银行卡信息时;

  • 订阅服务和数字内容购买,如Netflix、ChatGPT、Steam等海外各类订阅平台扣费;

  • 租车、酒店预订和旅游等各种线上预定消费;

  • 在线广告和营销支付,如Google Ads、Facebook Ads等广告平台等直接绑定虚拟卡进行广告费扣费;

  • 外汇交易和加密货币支付,虚拟信用卡通常支持多种货币,帮助用户绕过传统银行的外汇管制,方便进行跨境交易。部分虚拟信用卡支持与加密货币平台(如Coinbase、Binance等)绑定,用户可将法币充值到虚拟信用卡账户,再用于购买加密货币,或者将加密货币转化为法币支付。

03境外主体+取得许可资质=合法经营?

将主体设在境外,且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是否是合法经营?这是邵律师常被客户问及的问题。将公司主体设在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区,也取得了这些地区相关法规政策所要求的许可资质及牌照,能否在中国大陆地区展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2021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曾表示[i],“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牌照有国界,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其认为,对境内外投资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那么,虚拟信用卡业务是否属于“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虚拟信用卡业务能否在境内取得相关牌照?这就要结合本文最初提到的虚拟信用卡的“前世”进行分析。

此前,虚拟信用卡在我国由银行或者互金机构联合银行发行,此种虚拟信用卡和我们所理解的传统概念中可透支的信用卡并无区别,其被监管履被叫停的原因,除了加大助贷之风之外,监管部门的担心还有如下方面[ii]:

用户权益的损害。对于需要实名认证的虚拟信用卡而言,若存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或窃取,进行恶意消费或套现的,用户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

反洗钱任务难以执行。虚拟信用卡申领过程简单,用户无需提供过多的个人信息。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该漏洞,开设多张虚拟信用卡进行洗钱活动。

这些问题点,也是当前海外发行的虚拟信用卡依然存在的问题。如市面上部分虚拟信用卡宣传的卖点之一就是无需KYC认证,可以为用户提供更高的隐私保护,这显然与我国的监管原则相悖。

04虚拟信用卡业务为何涉及非法经营罪风险?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目前支持跨境支付的虚拟信用卡还存在诸多问题。仅从本文提到的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风险来看,若平台在我国境内展业,为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服务,可能涉及“支付结算类”或“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以下展开分析:

1、“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主体设在境外的虚拟信用卡,即便已取得海外地区的相关资质牌照,但若在中国大陆地区展业,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根据以下规定,该业务属于“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18、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 “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该情形是指,在没有依法获得外汇管理或金融业务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外汇买卖、兑换、交易等活动,违反了外汇管理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的行为。

市面上的虚拟信用卡,可支持人民币、外国法币以及虚拟货币充值,虽然使用场景一般为在线支付和消费,但仍存在用户通过第三方平台提现的可能性。例如,允许用户将虚拟卡资金转到如PayPal、Skrill等电子钱包中,然后再通过这些平台提现到银行账户。如果虚拟信用卡支持虚拟货币充值和提现,一些用户可能通过虚拟信用卡将资金转入虚拟货币钱包,再将其兑换成法币提现。

通过这些方式,用户就能够绕开我国外汇管制,实现将一种法币兑换成其他法币的目的。

05风险防范建议

虚拟信用卡作为一种创新的支付工具,具备多元化的使用场景,确实能够为用户提供极大的便利,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然而,服务商如果在中国大陆地区展业,可能面临如非法经营罪等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虚拟信用卡服务商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应将运营重点放在境外,同时,务必确保在跨境运营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合规措施,如完成合理的KYC、KYB、KYT等反洗钱程序,完善用户服务协议,设置卡的充值和使用条件,确保遵循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i] 央行:仅持境外金融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https://jrj.beijing.gov.cn/jrgzdt/202111/t20211101_2525489.html

[ii] 【旧文回顾】虚拟信用卡遭遇紧急暂停的前因后果 https://mp.weixin.qq.com/s/oxFBqWZMH_ta-J7swsDaCQ